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踩坏邻居车辆 依法照价赔偿

时间:2025-12-15 文章来源: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:佚名

  

  

  

  因小区地库升降车位暂时出现故障,居民蔚某位于二层的车内有重要物品无法取出,遂求助物业人员,并在对方协助下踩踏停放在一层的私家车攀爬取物,导致该车受损。车主王女士发现后,向属地优山美郡西社区求助。网格员调取监控找到蔚某和物业进行协商,并说明相关法律法规,最终王女士获得了相应赔偿。

  12月11日下午,居民王女士向社区网格员反映,其停放在地库升降车位一层的新车前机盖出现明显凹陷和划痕,疑遭人为损坏。网格员白二燕立即联动物业调取监控录像,迅速锁定涉事人员为同楼居民蔚某。经调查,事发当天上午,因地库升降车位发生故障,蔚某停在二层的车辆无法降下,而车内有重要物品急需取出。蔚某在求助物业保安后,由对方搀扶协助,踩踏停放在一层的王女士车辆攀爬至二层取物,过程中造成王女士车辆受损。

 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,网格员白二燕积极搭建沟通平台,组织王女士、蔚某及物业保安主管进行协商。网格员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释法,明确指出蔚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,物业方面也存在相应过错。经协商,蔚某主动承认错误,并根据定损结果赔偿王女士700元,纠纷得以圆满解决。

  律师说法

  针对此事,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曹志东律师表示,本案虽涉及金额不大,但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,清晰地展示了侵权责任认定及多方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。

  首先,居民蔚某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。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蔚某为图己便,在明知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下,选择踩踏他人车辆,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,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,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其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,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,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。

  其次,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民法典第942条规定,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义务。本案中,物业公司存在两处明显的管理疏漏:一是对机械车位故障未能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与临时替代方案,导致居民无法正常使用车位;二是现场保安人员在协助蔚某时,未能制止其踩踏他人车辆的危险不当行为,反而提供了协助,履职方式存在过错。因此,物业公司也需为其管理失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。


原文链接:https://wlj.taiyuan.gov.cn/wlzx1/20251215/3027224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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